摘要: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粮食,指早粘稻、晚釉稻。第一条执行区域和时间:(1)早粘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全省范围,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9月15日;(2)晚釉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全省范围,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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