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物价局就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问题对省交通厅复函(粤价函[2004]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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