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投资理财产品,骗取投资者钱财,应受到严格规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理财欺诈,美国早在1933年就将投资合同纳入到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中,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利用其司法审判权在著名的'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中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认定投资合同的四个标准,将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产品纳入到司法监管中。在我国形形色色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也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我国最高法院也有必要研究和借鉴'美国证监会诉豪威公司案',制定有关认定投资合同的司法解释,以规范金融衍生产品、金融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等投资理财产品市场,防范投资理财欺诈,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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