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科学 危害行为入罪的程序性标准——以“毒驾入刑”之技术障碍、介入程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正文】

危害行为入罪的程序性标准——以“毒驾入刑”之技术障碍、介入程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作者:刘春园
行为犯罪化   程序性标准   毒驾入刑   技术障碍   介入程序  

摘要: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入罪与否,既是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所关注的议题,也是集中体现民意的论域。社会危害性或法益等抽象概念虽然对解释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具有规范意义,但不足以成为行为入罪的具体标准,对于特定行为是否入罪的判断应当从行为本身性质出发加以考量。危险行为的入罪标准,既需要满足实体法上的正当性,也应当符合介入程序的合理性,以审慎的立法态度体现刑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机能与刑法的谦抑原则。具体到“毒驾入刑”问题,在论证毒驾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时,理由多集中在实体法上对其社会危害性与相似行为的类比判断,欠缺从程序角度进行的考量。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应当受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考察,程序性标准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公权力介入时机与效率等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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