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科学 作为符号形态与符号行为的法律——寻找另一种法理学的可能性 【正文】

作为符号形态与符号行为的法律——寻找另一种法理学的可能性

作者:李琦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符号时空   符号创造   符号运用   权力   符号能力  

摘要:赖以构造法律理论的智识资源并未穷尽。以符号学的视角来看,法律恰恰是符号性时空,有其固有的节奏、以特定逻辑容纳生活世界中的真实。法律这个符号性时空由符号创造和符号运用两个领域构成,深藏在符号创造和符号运用内里的则是权力运作。法律由此呈现出完全的符号行为和半符号行为两种形态,此中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领域的“最大公约数”,即“通过符号以理性与审慎地相互对待”。此堪可称为“法律以符号型塑生命”。然而,法律在以符号型塑生命从而屏蔽了生物性一物质性的不平等后,适造成行为人的符号性不平等,即符号能力的不平等。法律由此难以摆脱其不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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