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对司法过程中经验方法的检讨 【正文】

对司法过程中经验方法的检讨

作者:刘治斌 西北政法学院; 副教授
司法过程   法律推理   裁判者   执行法律   法律过程  

摘要:<正> 法律的一般性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之间的距离在本质上是不可消除的。因而,适用法律就不单纯的表现为职业的法律人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将当下案件事实置于所谓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推导出法律判断结果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所谓法官是法律的嘴巴,法官是执行法律的工具,只能依法裁判而不能创造性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见解,从现实法运动和自由法学所揭示的司法过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显然只是一个假象,一个神话。这一假象自启蒙时代以来的数百年间,蒙蔽了无数人的眼睛。现实主义法学通过对适用法律过程的分析来认识"行动中的法律"、用经验推理说克服逻辑推理固守法条主义机械论缺陷的做法,使法官个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获得了认可,法律推理不能单纯地依靠逻辑的观点由此成为法学家们的共识。在法律推理中,逻辑的力量来自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推理过程的正确性。然而,规则不确定性的一面以及推理结论的真理性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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