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方法上,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作者权法体系进行构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版权法体系进行构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通过邻接权对录音制作法律进行建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客体是录音制品。内容为复制录音制品的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等基础性权利和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扩张性权利。目前,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困境,可以借助法律教义学、法律解释和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提升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适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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