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律方法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本质 【正文】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本质

作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事物本质”(Natur der Sache)的概念属于一般精神史概念。如席勒(Schiller)曾考虑通过这一思维形式来对歌德的思维方式作最正确的概括:通过其“稳固的风格,总是从对象中获得法则,从事物本质中推导出它的规则”[1]。事物本质是致力于弱化所有那些粗糙的二分法——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解决办法,它在事物中寻找理性;它是那两种思维方式相互抗争的关键词;这两种思维方式在精神史上一再重新爆发,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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