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论坛 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的司法认定 【正文】

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的司法认定

作者:张静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虚假宣传   商业诋毁  

摘要:市场同业竞争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传对比内容及结论均虚假的视频,宣传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为对人体有毒有害产品的虚假事实,或通过真实实验过程得出误导性结论,导致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被削弱、商誉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存在竞争关系、具体的实施行为、主观过错、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贬损。此外,在认定事实虚假时,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散布该虚假事实的一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