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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作者:李文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无效法律行为   转换  

摘要: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是法律行为理论和规则中的重要问题。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有严格的逻辑构成要件,首先,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次,存在替代法律行为;再次,该替代法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且不超过该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最后,该转换符合当事人假定的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范目的。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效果,表现了意思表示的社会属性,对于引导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的适用应当高度关注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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