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论坛 十六年前的抢劫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兼论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适用 【正文】

十六年前的抢劫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兼论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适用

作者:程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追诉时效延长   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立案侦查   追诉期  

摘要:<正>一、案情简介1994年9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刘恩利、桂祖军(均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至本市闵行区梅陇镇彭家塘烟杂店,撞门进入店内,持棍威胁被害人沈某某夫妇,劫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各类香烟六条,共计价值人民币二千余元。闵行公安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侦查人员前往刘某某原籍地追捕未果。2011年1月25日,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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