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免职都是法定的“解职”方式,只要认为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就可依法采取罢免、撤职或免职的方式“解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职”不是政务处分。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或免职就是处分,只表明对当事者“解职”而已。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对违法违纪的当事者往往采取撤职而不是免职的方式,这表明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暗含处分之义,但毕竟不是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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