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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探讨

时间:2022-03-15 09:30:00 关键词: ip视角 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开发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和发展的活态观念,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深厚的开发潜能。近年来,生产性保护方式的观点喧嚣日上。

IP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探讨

在新的媒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非遗的IP产业链开发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大路径。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产业运营理念,给非遗数字化和非遗艺术形式多样化开发插上互联网的翅膀,但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要因地制宜,不得以商业性牺牲非遗的传统技艺或文化蕴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喧嚣日上,是文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奇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简称“非遗”)不同于物质遗产可见性特征,而是以物质为介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流动地、传承地、发展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文化。

当前对非遗保护的学术研究已经具有丰硕成果,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非遗的本体研究;其次是非遗保护的研究,包括立法、他国非遗保护现状综述等;最后是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包括非遗的市场化发展、教育传承方式、活态发展等。非遗保护不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成绩卓卓,但知识产权立法和市场化发展还比较薄弱,非遗保护的活态传承和市场准入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1IP的概念维度

IP的是IntellectualProperty的英文缩写形式,直译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由来已久,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4大类别[1]。但近年来火热的“IP”却需重新定义,当下的“IP”是穿着“Internet”的外衣,流淌着文化创意产业和多元化包装运营血液的创意知识产权。因此,有了超级IP、优质IP、炒IP等称谓,而没有“超级知识产权”的称谓,限定语境下的IP更多的是IP产业链的代称。从文化维度来看,IP是诞生于数字化和互联网热土的语境词汇。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提供了全新的交流场景,在这种场景下,舆论引导、文化发展呈现出新的内容,文学、戏剧、影视、动漫、直播、短视频以及周边产品等都是数字文化的外延。IP能够整合多种外延形态,因而成为网络文化和新经济的讨论中心,成为强有力的特定符号。从经济维度来看,IP是流动的创意资本。国内的IP之所以火热,在于资本家通过网络文化符号和特定内容的版权买断,来获取短期的客观回报。

2IP与非遗保护的联姻

2.1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

国家针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只有1个省级区域没有制定非物质保护法规[2],各个地区尤其是非遗分布密集的区域,在非遗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上势头较好。但现实是非遗知识产权在维权过程中保护无力,典型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安顺地戏”直到今天都没有得到解决。针对非遗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相关法学学者从以下4个角度探索:第一是保护立场的建议,杨雄认为非遗知识产权立法应当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与资源价值二者在市场规律下的双重价值冲突问题[3];第二是宏观保护的角度,李秀娜、冯晓青等关注独立于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之外的非遗保护制度法规的建立,并且要照顾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和财产权的行使方式等[4];第三是综合保护的角度,有李梅的“主体无碍论”和齐爱民的“信息论”;第四是专门保护的角度,代表学者有曹新明、王莉霞、严永和等。诸多学者的立法建议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乌苏里船歌”案(2003)、“安顺地戏”案(2011)等纠纷提供解决方法。

2.2非遗数字化保护契合网络社交

地区非遗数字化保护跟随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主要有数字化普查、收集地区非遗资源和建档、影像手段记录非遗传承人口述史和资料片、建立数字化非遗博物馆,包括相关资源网站建设和微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以非遗网上博物馆和移动客户端为例,非遗是数字化存档和保护,可以拉近非遗与人们的距离,通过手机就能通过影像资料了解到非遗内容,有些客户端还会开设非遗课程进行在线教学,打破了传统非遗保护的时空限制,并且网络社交让传承人获得了更多的传播渠道,这与IP内容的多媒介传播和网络活动模式是不谋而合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设了公益性官方网站,并同步设置了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在线客服进行实时在线互动。网站设立了非遗资讯、非遗传讲堂、非遗月、非遗名录、非遗传承人、网上展厅、生态保护区、非遗.映像等板块,对于本省的非遗目录、非遗传承等信息做了信息化录入和检索,并且能够通过网上展厅、非遗.映像等板块进行图、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学习。

2.3非遗的市场化介入需要软着陆

IP产业链的顺利开发得益于我国市场、受众和产品三方面的优势。同样,非遗如果能够开发出迎合市场需求的文娱产品或生活用品,同样能够在市场生根发芽。目前我国的非遗市场化主要集中在传统手工艺品,比如针织纺染、漆器、陶瓷、剪纸等,非遗文化旅游,比如当地政府建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非遗传承提供原生态环境的同时还可以对接社会,接待游客。再有就是非遗改编的文娱节目,比如印象刘三姐、印象丽江等大型实景化演出,在传播地方非遗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获得不错的经济收益。

3多方共力,撬动非遗IP产业链开发

3.1政府政策与财力的支持

在政府主导下制定事宜本土非遗保护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合枣庄市非遗保护的数字化管理制度,借鉴国外成熟的非遗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内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政府投入的财力和人才要与地方非遗资源成正比,不能一刀切。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面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完善“四个一”(一套非遗图书、一个档案资料室、一个珍贵实物陈列厅、一个数据库)标准,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和传承人保护体系。枣庄市非遗保护中心还广泛利用文化与自然遗产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月、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等品牌活动为契机,积极倡导非遗文化宣传活动,吸引了广泛的群众,对于非遗的活态保护和宣传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3.2引入社会力量

在资金支持方面,在完善国家非遗专项资金建设的同时,可以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由于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有限,没有列入国家、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只要通过了政府审批和备案,可以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非遗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5],鼓励社会公益性质的新组织参与非遗的保护和宣传,以及非遗专项基金的运营。鼓励民间非遗保护性质的公司发展,也可以设置非遗保护类目的,扩大民众参与非遗保护、非遗支持的渠道。

3.3非遗IP产业链的积极开发

非遗的IP产业链开发建设,首先要在理论层面上厘清非遗的原生态主义和发展再造观点之间的辩证关系[6]。原生态保护主义的固化封存方式和发展再造的活态保护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观念,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大部分非遗的传承都是心口相传式的师徒制,而在代代相传中,随着环境变化、身体展演的不同,非物质文化在传承过程中是变化的形态。但非遗因为他者的表演或书写,成为原生态和传统的根源,成为不少非遗保护人的执念。因此,要辩证地看待非遗的保护和传承[7],只有合理的创新和发展,才是推动非物质文化发展的路径,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重在活态发展,而非木乃伊式的封存[8]。打造非遗IP产业链首先要确定适宜进行产业链开发的非遗蓝本,IP产业链内容建设包括文学、影视作品、戏剧、动漫、游戏、周边衍生品、兴趣体验与培训、主题旅游等[9]。枣庄市台儿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是全国最具示范性的非遗传承区之一,承载非遗产品展览展销、演艺演出、非遗学术研究与交流、传承人居住创作、非遗教育培训和传播推广等功能。在台儿庄古城内建成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依托台儿庄古城及古运河文化圈的有利条件,2014年,在我国“非遗热”方兴未艾的形势下建设,以非物质文化观光、体验、展示、培训为核心,建设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区,进行非物质文化的演艺、展示,供游客观光、体验。年接待能力达到30万人次,实现直接营业收入1.8亿元。对部级非遗项目柳琴戏的开发与传承,枣庄市以铁道游击队为时代背景积极创排了大型现代柳琴戏《芳林嫂》。《芳林嫂》是《铁道游击队》的姊妹篇,是用本土题材和本土剧种来演绎本土英雄人物故事的剧目。该剧目以主人公芳林嫂的战斗历程为中心,以铁道游击队战斗史实为辅线,再现了发生在鲁南地区及津浦铁路临枣支线上那段可歌可泣的抗战壮举,展现了中国人民的坚韧不拔和凛然正气,讴歌人民和时代,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结束语

在中国文化产业中,非遗蕴藏着巨大的开发潜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提升民众文化自信的同时,提高民间力量对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话语权,这需要国家从战略层面加以支持。非遗的IP产业链开发是非遗传承快速切入市场的途径,非遗这块文化宝藏只有接入市场才能成为源头活水。要用创新思维,打造非遗文娱产品,也要避免非遗过度商品化,避免踏入韩国非遗过度商品化的老路子。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语境下,非遗的活态保护与传承单靠政策法规的规避和博物馆的存档是远远不够的,要我们有意识地去记录、研究和传承,从文化自信走向文化自觉,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安身立命之地,从而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这样的话,非遗保护就不会是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负担,而是民族文化自觉的一种教育方式,是中国文化复兴的起点,是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新的增长点[10]。

参考文献:

[1]HOWKINSJ.Thecreativeeconomy:howpeoplemakemoneyfromIdeas[J].ArabScientificPublishers,2010(2):17.

[2]李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新论[J].文化遗产,2018(5):17-24.

[3]杨维.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探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8.

[4]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20(3):15-23.

[5]郭玉军,司文.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色及其启示[J].文化遗产,2015(4):1-12,157.

[6]刘锡诚.“非遗”产业化: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7.

[7]方李莉.费孝通晚年思想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5:10.

[8]方李莉.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高度:从“文化自觉”走向“文化自信”[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7.

[9]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33(1):14-20.

[10]张建梅,苏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式版权保护[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60(6):103-107.

作者:徐同磊 徐隆 单位:山东省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