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公判,就是示众.示众违法,这是早有定论的.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就曾《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任何已决犯、未决犯包括死刑犯,一律禁止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再发通知,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游街示众.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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