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自由、公意与立法者——卢梭立法理论的当代意义 【正文】

自由、公意与立法者——卢梭立法理论的当代意义

作者:陈颀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卢梭   自由   公意   立法者   现代性  

摘要:卢梭的立法理论以自由为开端,以公意为基础,通过每个公民的自我立法而从真实意志上服从公意,以达致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公民服从公意而达致自由的动力,立法者的作用在于塑造新生国民的道德精神,使之服从法律和公意。卢梭的立法者不是依靠暴力,而是期望通过完成三项伟大事业,继人性在社会状态堕落后第二次“改变人性”,来约束公民服从公意又持续地维持其自由状态。施特劳斯指出,卢梭思想之所以构成现代自然权利的危机和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是因为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的不可能性。然而,罗尔斯、哈贝马斯等思想家认为值得为尚未实现立法谋划的现代性理想而努力。立法者有无可能解决自由与公意的悖论,人民自己有无可能超越作为个体的立法者的引导,是卢梭的立法理论留给当代世界的没有过时的“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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