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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排除妨碍案件看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范玉翠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100
法律适用问题   排除妨碍   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基本案情:刘一、刘二、刘三为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通州区某某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于2005年死亡。刘母于1996年4月10日死亡。2001年在刘大在刘父与其他家人不之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被告高某,后高某又将房屋卖给韩某,韩某又将房屋卖给王某,根据相关法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拥有宅基地,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因高某、韩某、王某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无效,刘一刘二刘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高某、韩某腾退房屋。并要求三被告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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