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财产和国家公有财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善意的占有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和中止,具体可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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