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胎儿阶段至关重要,胎儿利益保护势在必行,相关立法理论已渐完善,然而我国现行民法采绝对主义,不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改采总括保护主义实为大势所趋。胎儿可以享有如出生后同等待遇,具备权利能力,惟生命权限制享有。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准用监护的规定值得推敲,在现实情况下以孕母为胎儿监护人确为上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与母子关系最密切者为胎儿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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