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实行的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救济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是就是没有巨日的惩处性质的赔偿规定。增强对影响环境主题的惩处力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损害环境所要赔付的补偿;对于主观意识去破坏生态环境公益的公民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制裁手段,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有利于威慑、遏制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本文主张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从以下四个大方面展开论述:引进惩罚性赔偿措施来救济损害环境公益的必要性、确立请求索赔的主题、进行惩罚赔偿的关键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归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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