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为高频的停牌事由,但在长期的实践中,该停牌事由也发展出了维持股价,反收购等异化功能,许多上市公司以实现异化功能为目的而滥用该事由进行停牌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交易权。不同于域外尽快复牌的停牌思路,我国当前重大资产重组中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确定后再复牌,笔者在反思当前我国停牌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转变停牌方式、加强披露义务、引入集团诉讼的方式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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