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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