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商品住宅   公用基础设施   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开发   服务设施  

摘要:<正>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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