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作者: 北京市商务局
酒类流通管理   流通秩序   含酒精饮料   酒类市场   食用酒精  

摘要:<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的规定,为规范北京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北京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二、本通知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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