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决定》(京发[200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成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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