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北京房地产 给开发商的一剂猛药——《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正文】

给开发商的一剂猛药——《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作者:蔡金水
房地产开发商   信托投资公司   业务风险   房地产信托业务   中国银监会  

摘要:2005年9月初,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向各地方银监局了《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通矢口要求各银监局提示信托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风险变化睛况,并对信托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新发生的房地产业务作出相应规定。它要求新开办房地产信托业务必须“四证”齐全,贷款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低于二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这实际上是把信托融资的准入条件与银行放贷看齐,甚至更高(银行要求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银监会在《通知》中还表示,要禁止信托公司用展期、自有资金、关联公司垫付以及发新信托计划等方式.填补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信托计划。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按照212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执行,这意味着以后房地产信托融资门槛将大大提高,“房地产信托将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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