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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签署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42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根据主席令,授予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共和国勋章”。授予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友谊勋章”。授予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满族)、顾方舟、程开甲“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于漪(女)、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蒙、秦怡(女)、郭兰英(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王文教、王有德(回族)、王启民、王继才、布茹玛汗·毛勒朵(女,柯尔克孜族)、朱彦夫、李保国、都贵玛(女,蒙古族)、高德荣(独龙族)“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授予热地(藏族)“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董建华“‘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李道豫“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授予樊锦诗(女)“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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