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外法学 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正文】

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作者:孙运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规范保护目的   自我答责  

摘要: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范围时,排除保证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该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具体运用是:合法驾驶行为、餐馆正常售酒行为、生产销售产品、正当防卫不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行为可以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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