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佗年第仫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正文】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佗年第仫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环境保护   公安部   商务部   机动车   轻型载货汽车  

摘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