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回收、利废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虽有利于促进税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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