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的方案应予取消。摄制权与改编权是两种不同的演绎权,摄制权单列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将改编权的外延和内涵扩大,无法囊括摄制权的内容和取代演绎权的地位,并不利于法律的科学化、体系化目标。摄制权关涉编剧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堆积体,即使编剧权益保护与法律的体系化追求产生冲突,后者也应让位于编剧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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