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顶层设置不尽合理,不利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及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原则,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管理的本质,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分析比较“二合一”模式和“三合一”模式的不同特点,认为“三合一”模式更具先进性,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现存的制度弊端,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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