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惩罚性违约金是当前我国实务中存有争议的违约金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而非第114条第3款。在合同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时,应遵循修正的责任并存说区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在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制上,宜采用《合同法》既有的意思表示规制,而不宜另设数额规制,并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依当事人申请调整惩罚性违约金数额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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