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兼评《保险法》第41条规定之妥当性 【正文】

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兼评《保险法》第41条规定之妥当性

作者:刘航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复保险   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  

摘要: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限定在"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范围之下。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人身保险是否适用重复保险规则不可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最终是否以金钱为给付划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讨论。故涉及到以金钱为给付的损害填补型保险,适用重复保险。涉及到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适用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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