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浙江金融 “金华光大卜卫进案”的分析与警示 【正文】

“金华光大卜卫进案”的分析与警示

作者:柴善明
1994年   战略伙伴关系   实业总公司   1996年   1995年  

摘要:说到"金华光大案",时间要追溯到1994年.当时本案被告人之一卜卫进系金华市光大信用社(以下简称:光大信用社)总经理,本案另一被告人金卫明系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分公司)经理.两被告人所在单位经过多年的合作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间,建材分公司以"购钢材""流动资金"等理由先后向光大信用社贷款9365万元用于炒作期货,至今仍有4347万元无力归还.同时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间,金卫明与兼任金华市光大金融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融)、浙江光大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经贸)法定代表人卜卫进商定,双方进行合作,光大金融、光大经贸先后向建材分公司投资1 37亿元.后因金卫明炒作期货亏损,金卫明只归还4300 834万元,仍有9399166万元未归还,为了弥补亏损光大金融、光大经贸通过转移债权及资金重组尽量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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