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5年4月2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正文】

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5年4月2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   分地   授权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作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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