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设立三沙市,是彰显我国在南海的法律存在的重要举措。但三沙市的设立程序中,存在着三沙市的行政级别合宪性、三沙市人大产生程序合宪性等问题。在三沙市政权今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出现新的合宪性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三沙市的名称应改为"三沙特别市";三沙市人大的直接选举,应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三沙市的设立权,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并由其制订解决三沙市相关合宪性争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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