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审判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正文】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作者:张娜瑞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依法拍卖   发包人   合理期限  

摘要:《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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