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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