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审判 夫妻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研究 【正文】

夫妻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研究

作者:傅新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夫妻双方   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不动产物权登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市场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并公示特定不动产权属情况以及权属限制情况,增强对交易安全的信心。然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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