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人民性。为了使法律成为符合规律的真正的法律,第一,它应当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第二,它应当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创立。也就是说,法律必须体现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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