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再论我国司法场域的鉴定管理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的展开 【正文】

再论我国司法场域的鉴定管理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的展开

作者: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北京10008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   管理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主要功能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或知识经验的层面发现真实或确认证据真伪,为诉讼活动提供服务,其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当独立于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但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采用了权宜之计的妥协方法,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造成了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三套管理机制;同时,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的领域中又规定了“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本文从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机制的“冲突”和三机关“商”请关系的“紧张”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