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 【正文】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

作者: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未成年人   干预原则   法律依据   行为能力   法律意识  

摘要: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虽然为未成年人的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并未对此做出对孩子们更为特殊的规定。囿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更多地处于身心易受侵害、权利易受剥夺的特定处境之中;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缺乏明确自觉的法律意识,比起其他人,也就是比成年人(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妇女)更无法及时有效地申请或接受法律援助。因此,有关规定应当体现出法律援助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有积极主动进行干预的义务,即,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发生之后,督促法定人和其他人提出申请。法定人拒绝或是拖延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的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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