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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权的基本属性

作者:马宏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2249
公证权   基本属性   公证员   公证制度   国家权力  

摘要: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员都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自由职业的双重属性.关于公证权的性质界定,在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都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在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以此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得出了公证权是国家授权的理论.很多教材、专著和论文都认为公证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权力授予公证人来行使,从而使得公证证明具有不同于一般民间私证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公证员从申请人那里收费,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理念依法作出证明,公证员对错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因此而丧失国家证明权的特点.公证法律行为作为国家公权对于民间私权的一种干预,理当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公证员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证明主体,独立地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国家从具体的公证法律关系中超脱出来,公证员的权力来源依然是国家的法律授权,并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公证人成为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其职业资格的专家证人,其法律地位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公证的法律效力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以区别于一般的民间私证,从而使公证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使其在受到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得到长足的发展,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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