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妇运 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正文】

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土地承包合同   村集体经济   经济权益   组织成员   纠纷案  

摘要: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将户口从丈夫所在村迁回了娘家的某村,靠打零工抚养年幼的女儿,后又再婚。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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