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有一朋友,5个月前生完小孩,这两天刚拿到社保局开出的一张支票,支票中包括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但现在朋友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其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否则将从其下月工资扣回),理由是产假期间(四个月)公司已经支付她的工资,请问该种要求是否合理?我的朋友是否可以领取公司工资而不返还生育津贴,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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