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科技公司被告:货运公司案情回放2007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锁芯由上海港运至台湾地区台中港,收货人为YP公司。原告根据被告指示,于同年2月8日将货物直接运至MS公司的仓库,MS公司签发货物进仓确认书,表明完整无损地收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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