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船检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 【正文】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

作者:季刚 上海海亭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   中级人民法院   归责   司法鉴定   鉴定标准  

摘要:原告在被告所属的“苏如渔03414”号船上工作,月收入人民币1000元。2003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船上挂缆时,被缆绳绞住腿部,致原告右踝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医院治疗,从5月18日至6月28日,住院42天,花费人民币40349.17元,另有救护费用人民币401元,检查费人民币30元。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构成六级伤残,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六个月,以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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