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船检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正文】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作者:张姗姗
提单   强制性   2002年10月   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案情…… 2002年10月16日,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将一个集装箱的纺织品交给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货运)从上海出运.华夏货运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为华夏货运,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RAFAEL MORALES,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货物总价为11.909818万美元,结汇方式为电汇,成交方式FOB.华夏货运和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夏)之间签署有协议,存在业务关系.涉案提单为该两被告在我国交通部各自报备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并由交通部网站长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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