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仲裁研究 “特别约定”,特别注意——对一全车盗抢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评析 【正文】

“特别约定”,特别注意——对一全车盗抢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评析

作者:姜洪波 烟台仲裁委员会
全车盗抢险   合同纠纷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条款  

摘要:<正>案情:2005年2月3日,李某以135,500元的价格购买小客车一辆,并于当日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投保的险种是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种,保险期限一年(从2005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保险公司收取了李某上述四个险种的保险费共计3555.16元,并随即向李某提供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全车盗抢险的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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