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汉代以来,对《论语》“克己”的诠释甚多,包括“胜己之私”、“约身”、“能己”、“责己”等。朱熹承续扬雄“胜己之私”的诠释,训“克己”为“胜身之私欲”。而这恰恰成为清代汉宋之争中汉学家批判的焦点。如果超越乾嘉学人专注“语文之了解”的立场,从“理论之了解”来探究,我们不难发现,朱熹为契合救治“人心陷溺”现实的时代需求,以其理学体系统领“克己”诠释,在诠释“克己”过程中建构和完善理学体系,这是朱熹“克己”诠释的创新之处,也是清代汉学家批驳朱熹“克己”诠释时未曾涉及和深入把握的层面。朱熹“克己”诠释树立了宋学驾驭和诠释经典文本的典范,揭示朱熹“克己”诠释的理学体系建构视角,对止息汉宋之争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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