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应用法学 《立法法》(2015)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 【正文】

《立法法》(2015)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

作者:徐祥民; 宛佳欣; 孔晓雨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地方环境立法   地方立法权  

摘要:自《立法法》(2015)实施到2017年底,我国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共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合计1042部。地方环境立法的突出贡献主要有九个方面: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直接立法目的的立法成就斐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事务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在污染防治立法中占比较大;出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颁布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立法;生态修复立法空白得到填补;新增城市绿化立法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境教育法立法增长缓慢。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四点:“新增地方环境立法权主体”制定的法律文件本地特色不显著;一些立法设定的处罚超越上位法;高度倚重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法律威慑力不足;对环境的空间自然规定性挑战缺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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